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1-03314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中的“机动车发票”包括哪些?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1年9月15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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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中的“机动车发票”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1-09-15 14: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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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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