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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2-00490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2年3月17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发布时间:2022-03-17 14: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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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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