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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2-00610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2年3月28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
发布时间:2022-03-28 11: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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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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