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2-01051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单位如何为员工代办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2年4月2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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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如何为员工代办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2022-04-02 17: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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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纳税年度内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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