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2-01727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享受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应如何确定?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2年4月13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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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的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应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2-04-13 15: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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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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