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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2-04152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2年8月4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2-08-04 15:5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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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年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2022年第2号)规定,“一、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21年度保障金的时限为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申报缴纳保障金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具体规定按照《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22年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通告》(网址为“http://www.tjdpf.org.cn/system/2022/07/04/030050202.shtml”)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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