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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2-04623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企业于2022年7月1日-9月30日期间经常发生借款行为,按期申报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时,“税目”栏次下没有“借款合同”,能否填写在按次申报中?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14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企业于2022年7月1日-9月30日期间经常发生借款行为,按期申报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时,“税目”栏次下没有“借款合同”,能否填写在按次申报中?
发布时间:2022-10-14 17: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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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偶然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因此,企业经常发生借款行为且未做“印花税”税(费)种认定的,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新增“印花税”税(费)种认定信息后进行印花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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