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3-00004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3年1月3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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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发布时间:2023-01-03 11: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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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已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将专用发票追回后进行作废或红冲,方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无法追回专用发票,则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另外,除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外,纳税人取得的其他销售收入仍可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链接: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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