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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0277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13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3-02-13 17: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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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链接: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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