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4898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2023年个体工商户是否有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4月10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2023年个体工商户是否有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3-04-10 10: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链接: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