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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030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企业在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时,如何填写“应税凭证数量”?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4月21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企业在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时,如何填写“应税凭证数量”?
发布时间:2023-04-21 15: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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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5.应税凭证数量:逐份填写应税凭证时填1,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填写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只能合并适用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对方书立人信息[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不需填写。”

        链接: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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