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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079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如何享受?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4月28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如何享受?
发布时间:2023-04-28 14: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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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链接: 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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