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144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我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3年5月10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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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发布时间:2023-05-10 14: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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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既包括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也包括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您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如果占地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的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链接: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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