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186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公告)出台以后,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3年5月19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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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公告)出台以后,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发布时间:2023-05-19 15:3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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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公告)出台以后,您公司作为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仍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链接: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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