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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3-06181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3年8月28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3-08-28 10: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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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第四条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链接: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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