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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4-00555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哪些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4年4月11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哪些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发布时间:2024-04-11 10: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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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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