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4-00557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企业破产,债权人或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4年4月11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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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权人或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发布时间:2024-04-11 10: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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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本公告执行年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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