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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4-04941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这些企业都能享受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吗?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4年4月30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这些企业都能享受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吗?
发布时间:2024-04-30 17: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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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应当由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企业作为政策享受主体。
       文件依据:《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第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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