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4-04945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如何补办?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4年4月30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如何补办?
发布时间:2024-04-30 17: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八)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