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4-05111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小微企业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有减半优惠政策?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4年5月30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小微企业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有减半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4-05-30 16: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