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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4-05202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开具数电票的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4年6月21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开具数电票的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4-06-21 08:5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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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在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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