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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本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请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缴费时间,避免逾期缴纳影响社保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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