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4-05753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4年10月28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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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24-10-28 09: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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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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