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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4-05756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缴费人现在是否可以继续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28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缴费人现在是否可以继续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发布时间:2024-10-28 09: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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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文件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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