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0094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如何进行备案?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1月13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如何进行备案?
发布时间:2025-01-13 15:5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