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热点问答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0217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应当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2月11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应当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发布时间:2025-02-11 09: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决定对纳税人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以下简称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并明确有关出口退(免)税事项。
       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信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纳税人在具体操作时,应根据货物销售的情况,确定具体的申报办理方式:
        申报出口退(免)税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先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信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