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5-00284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5年2月24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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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发布时间:2025-02-24 09: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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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开具的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电子行程单)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电子行程单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已将电子行程单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解读规定。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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