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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0380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哪些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清单申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3月19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哪些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清单申报?
发布时间:2025-03-19 15:5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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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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