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5-00414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出口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后,是否可以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5年3月24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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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纳税信用修复后,是否可以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发布时间:2025-03-24 14:4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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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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