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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0766主题分类 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5月13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5-05-13 14: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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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二)在开具蓝字数电发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三)在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蓝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发票额度。
       例:纳税人U公司,2024年10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4年10月1日至5日U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对应2024年8月25日开具的蓝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10月7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50万元(对应2024年10月3日开具的蓝字数电发票,金额50万元),则10月8日剩余发票额度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数电发票不增加剩余发票额度,10月6日开具的红字数电发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剩余发票额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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