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5-00803 | 主题分类 | 热点问答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开具委托出口证明和代理出口证明的具体要求以及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5年5月19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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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开具委托出口证明和代理出口证明的具体要求以及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25-05-19 15: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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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委托方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转交给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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