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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发票领用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纳税人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在税务机关核定的范围内领用发票。
 【办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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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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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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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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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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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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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领用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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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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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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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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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http://www.tjsat.gov.cn),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要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 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应事前办理“发票验旧” 事项。
 4.纳税人在每个申报期内首次领用发票前,需要完成纳税申报和报税清卡事项。
 5.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条。
 6.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7.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8.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9.通过电子税务局申领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开通网上办税服务功能,经办人须经单位在网上办税平台授权。
 10.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11.办税服务厅实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业务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12. 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1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已使用数字证书的纳税信用A级、B级纳税人及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新办纳税人,登录http://www.tjsat.gov.cn,点击进入“我要办税”,可实现办理该事项“不用跑”。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第一条 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全文。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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