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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批发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办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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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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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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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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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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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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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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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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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从事卷烟应税消费品批发的纳税人,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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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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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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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办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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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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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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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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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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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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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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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收回应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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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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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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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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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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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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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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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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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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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应税消费品时,还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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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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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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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http://www.tjsat.gov.cn),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税服务厅实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业务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烟类应税消费品是指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3个子目。
5.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6.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7. 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8.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已使用数字证书的纳税人,登录http://www.tjsat.gov.cn,点击进入“我要办税”,可实现办理该事项“不用跑”。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全文。
4.《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全文。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全文(有效部分)。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全文(有效部分)。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
二、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1)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见附件2)。
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应按照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纳税。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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