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从事成品油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2.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http://www.tjsat.gov.cn),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税服务厅实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业务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成品油应税消费品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5.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6.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7. 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8.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已使用数字证书的纳税人,登录http://www.tjsat.gov.cn,点击进入“我要办税”,可实现办理该事项“不用跑”。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全文。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全文。
5.《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全文。
6.《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全文。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全文(有效部分)。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全文。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全文(有效部分)。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4〕412号)全文。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全文。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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