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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一是基础信息表中的102分支机构就地缴纳比例的作用是什么?分支机构如果汇总纳税的话不是不用填A类汇算清缴表格吗。二是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第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中的第1列账载金额是按什么口径来填写,是按会计上规定的福利费的范围来填写,还是按税法上规定福利费的范围来填写?毕竟税法规定的范围和会计上规定的范围有一些差异? 黄橡文:先回答您第一个问题,税务总局近期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其中基础信息表变化较大,对于基础信息表中的“102分支机构就地缴纳比例”项目,是针对特殊分支机构填报需求设计的,例如针对中石油、中石化等跨省市经营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50%税款时选择该项目填报。其余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的跨省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表样格式。 第二个问题,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中的第1列账载金额是按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填写。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企业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进行核实征收? 黄橡文: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税务机关将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会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2018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9年新政策出来后符合条件,再做18年汇算清缴时候,是否还是按照18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去做?谢谢 黄橡文:这位网友问的非常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适用原有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主持人:有位网友提问,企业以前年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2018年以后该如何进行处理? 黄橡文: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已经进行税前扣除,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2018年28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主持人:有位网友提问,天津市各个区的税务局会有关于汇算清缴的培训吗? 黄橡文:各征管单位在汇缴期内会结合征管业务实际开展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培训,请关注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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