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如果您希望进一步了解出口退税相关政策,可以关注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也可以到各区税务部门咨询,还可以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谢谢大家,再见! [2023-11-24 16:31:59]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访谈活动就要结束了,非常感谢出口退税服务管理局三位同志的支持配合,也感谢广大网友对我们活动的热情参与,现场来不及回答的问题,之后会以文字形式在本网站公布。 [2023-11-24 16:28:50]
 [沈祥]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2023-11-24 16:25:45 ]
 [沈祥] 如果不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清单内的规定,则不可以人为划分退税、免税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3项第2点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2023-11-24 16:22:33 ]
 [沈祥] 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一“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清单”内的规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则视同收汇,此项业务按照增值税退(免)税依据进行退(免)税。 [2023-11-24 16:18:33 ]
 [主持人] 企业出口货物因质量原因确实无法收回部分外汇,请问是否可以针对无法收回的部分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可以,应如何划分退(免)税与免税? [2023-11-24 16:14:38]
 [沈祥] 可以。使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按照规定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正常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2023-11-24 16:11:13 ]
 [主持人] 出口业务有一笔出口业务受疫情影响无法收汇,但已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请问这种情况能否办理出口退税? [2023-11-24 16:08:28]
 [王智民] 不影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一“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清单”内的规定。其他增值税退(免)税依据与实际收汇金额不一致的,如果符合视同收汇原因的,均视同收汇。 [2023-11-24 16:06:28 ]
 [主持人]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如因价格折扣等原因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价格大于实际收汇价格,请问是否影响出口退(免)税? [2023-11-24 16:03:41]
 [沈祥] 因此,应做免税处理。 [2023-11-24 16:02:47 ]
 [沈祥]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第五条规定:(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2023-11-24 16:02:15 ]
 [沈祥]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2023-11-24 16:00:17 ]
 [沈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一是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二是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三是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2023-11-24 15:58:45 ]
 [主持人] 请问如企业出口货物确定后续单证无法收齐,是否还需要针对此项业务放弃退税,作征税处理? [2023-11-24 15:55:00]
 [沈祥] 可以跨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对时间进行规定,即收集齐后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023-11-24 15:53:29 ]
 [主持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请问,跨年收齐上述凭证资料的,影响退(免)税申报吗? [2023-11-24 15:50:28]
 [沈祥] 按照规定,除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外,企业还应妥善留存出口业务相关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相关单据等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具体来说,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妥善留存相关备案单证,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留存方式,以备核查。备案单证保存期为5年。 [2023-11-24 15:47:25 ]
 [主持人] 请问除出口报关单等申报凭证外,是否还需留存其他单证?具体有何要求。 [2023-11-24 15:43:50]
 [王智民] 是可以申报退(免)税的,但前提是要将申报退(免)税凭证和收汇凭证或视同收汇凭证收集齐备后方可申报退(免)税。 [2023-11-24 15:42:19 ]
 [主持人] 请问若纳税人追问超过退(免)税申报截止期限是否还可以申报退(免)税? [2023-11-24 15:40:37]
 [王智民] 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是指,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税务部门受理申报后,使用信息系统为纳税人审核办理相关事项,再通过相应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目前,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均可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理。 [2023-11-24 15:39:18 ]
 [主持人] 目前在大力推行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请问什么是出口退(免)税“非接触”办理?具体可以办理哪些事项? [2023-11-24 15:35:32]
 [沈祥] 适用实地核查“容缺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既包括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也包括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2023-11-24 15:33:58 ]
 [主持人] 请问哪些出口退(免)税业务可以适用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2023-11-24 15:31:06]
 [沈祥]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2023-11-24 15:29:45 ]
 [沈祥] 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措施是指,以风险可控为前提,对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的首次申报退(免)税业务,区分不同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设置不同退(免)税限额标准。企业累计申报的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2023-11-24 15:27:36 ]
 [主持人] 请问什么是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2023-11-24 15:23:43]
 [沈祥] 应该按照报关日期确定,与收汇日期无关。 [2023-11-24 15:22:47 ]
 [主持人] 生产企业2022年出口货物并做了报关手续,2023年收汇,计算增值税免抵税额中的“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应如何确定?是按照报关日期确定还是按收汇日期确定? [2023-11-24 15:21:29]
 [沈祥] 一般为形式发票,没有硬性要求,是否开具普票要看买卖双方的协商沟通。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向境外单位开具发票没有区别。针对形式发票,一般较为规范的做法是要求企业在开具形式发票时,要做好全文的中外语对照,签字、印章齐备(外商无盖章,需签字)。 [2023-11-24 15:18:59 ]
 [主持人] 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服务,为境外单位开具什么发票?形式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有无硬性要求?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向境外单位开具发票是否有区别? [2023-11-24 15:16:06]
 [沈祥]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2023-11-24 15:14:05 ]
 [主持人] 由于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请问应如何处理? [2023-11-24 15:11:56]
 [王智民] 需要。虽然自2022年6月21日,出口退(免)税实施新的收汇管理政策:减少一个申报事项,将不能收汇事前申报改为事后备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增加一个视同收汇情形,将纳税人因疫情原因无法收汇而取得的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免)税,进一步增加纳税人可退税款。但是,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2023-11-24 15:10:07 ]
 [主持人] 请问四类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候是否需要报送收汇资料? [2023-11-24 15:06:00]
 [王智民] 可以,按照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因此,企业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 [2023-11-24 15:04:35 ]
 [主持人] 以前年度分类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D级被评为四类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级别已经修复为B级了,请问是否可以重新申请评定为二类出口企业? [2023-11-24 15:01:17]
 [王智民] 是的。根据现行规定,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2023-11-24 14:59:03 ]
 [主持人]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期没有需要申报的出口退税业务,如果想要申请办理留抵退税,请问是否需要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 [2023-11-24 14:56:27]
 [王智民]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报。 [2023-11-24 14:54:16 ]
 [王智民] 如果货物出现国内销售或者视同内销的情形,或者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情形,外贸企业应于发生上述情况的当月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外贸企业应在取得证明的下个增值税申报期以此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使用。 [2023-11-24 14:52:33 ]
 [王智民] 先在勾选系统中进行发票勾选,然后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最后申请退免税。外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票的勾选确认:一是外贸企业购进货物确定用于国内销售,发票认证勾选时,直接选择抵扣勾选。二是外贸企业购进货物确定用于出口销售,发票认证勾选时直接选择退税勾选。三是外贸企业购进货物无法确定用于国内销售还是出口销售时,发票勾选认证时直接选择退税勾选。 [2023-11-24 14:49:22 ]
 [主持人]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需要进行退税勾选,请问退税勾选操作、填写增值税相关申报表及申请退(免)税的先后顺序是如何规定的? [2023-11-24 14:46:06]
 [沈祥] 可以。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企业可登陆电子税务局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及时跟进了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办理进度等情况。 [2023-11-24 14:43:47 ]
 [主持人] 主持人:请问出口企业是否可以自行跟进了解出口退(免)税的办理进度? [2023-11-24 14:39:18]
 [沈祥] 目前提供三种免费出口退税申报渠道,供纳税人选用,三种申报渠道分别是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用其中任一申报渠道,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 [2023-11-24 14:37:02 ]
 [主持人] 请问通过哪些渠道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2023-11-24 14:33:55]
 [沈祥] 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需要提示的是,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退税开户银行账号”栏次应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023-11-24 14:32:59 ]
 [主持人] 主持人:您好,请问如何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2023-11-24 14:30:37]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天津市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天津市税务局出口退税服务管理局的三位同志,围绕出口退税工作在线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欢迎三位同志的到来,也欢迎广大网友的关注和参与。 [2023-11-24 14:2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