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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0-00500主题分类 热点信件答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小规模纳税人能否选择放弃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0年3月12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小规模纳税人能否选择放弃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12 14: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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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2020年3月8日 回复日期:  2020年3月12日
来信标题:  小规模纳税人能否选择放弃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小规模纳税人能否选择放弃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处理情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复工复业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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