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0-00806 | 主题分类 | 热点信件答复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 标题 | 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认证抵扣,现发生退货,如何办理冲红手续?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0年4月21日 |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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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认证抵扣,现发生退货,如何办理冲红手续?
发布时间:2020-04-21 11: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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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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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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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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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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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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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认证抵扣,现发生退货,如何办理冲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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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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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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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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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认证抵扣,现发生退货,如何办理冲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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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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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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