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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1-04171主题分类 热点信件答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如何作废机动车发票?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22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如何作废机动车发票?
发布时间:2021-11-22 15: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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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2021年11月22日 回复日期:  2021年11月22日
来信标题: 如何作废机动车发票?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如何作废机动车发票?
处理情况:         1.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发票均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允许作废。
        2.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允许空白作废。
        3.机动车类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蓝票、红票和空白发票,均不支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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