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2-04360 | 主题分类 | 热点信件答复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自2022年8月28日起,天津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哪些区域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2年9月6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
自2022年8月28日起,天津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哪些区域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发布时间:2022-09-06 15: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下载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来信日期:
|
2022年9月6日
|
回复日期:
|
2022年9月6日
|
来信标题:
|
自2022年8月28日起,天津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哪些区域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
受理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来信内容:
|
自2022年8月28日起,天津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哪些区域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
处理情况:
|
自2022年8月28日起,接收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一、自2022年8月28日起,天津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