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2-04361 | 主题分类 | 热点信件答复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天津市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哪些类型的发票可进行用途确认?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2年9月6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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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哪些类型的发票可进行用途确认?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发布时间:2022-09-06 15: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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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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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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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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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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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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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哪些类型的发票可进行用途确认?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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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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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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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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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哪些类型的发票可进行用途确认?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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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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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纳税人继续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功能,取得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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