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5-00076 | 主题分类 | 热点信件答复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当月数电发票总额度?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5年1月8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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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当月数电发票总额度?
发布时间:2025-01-08 14: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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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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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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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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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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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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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当月数电发票总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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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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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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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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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当月数电发票总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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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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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政策解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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