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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5-00307主题分类 热点信件答复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自然人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年2月27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自然人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2025-02-27 11: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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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2025年2月27日 回复日期:  2025年2月27日
来信标题:  自然人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信内容: 自然人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处理情况: 自然人出售者应当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例如,自然人出售者在2024年“反向开票”并预缴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那么应当在2025年1月1日-3月31日间自行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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