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5-00307 | 主题分类 | 热点信件答复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自然人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5年2月27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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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发布时间:2025-02-27 11: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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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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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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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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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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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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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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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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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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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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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出售者销售报废产品“反向开票”后,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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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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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出售者应当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例如,自然人出售者在2024年“反向开票”并预缴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那么应当在2025年1月1日-3月31日间自行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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