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清税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办理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
|
|
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
查验后退回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清税注销
|
清税申报表(注销申请表)
|
1 份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注销发行前,应事前办理空白发票的退回或缴销,以及采集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数据。
5.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上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 依法清税注销、终止纳税义务。
(2) 减少分开票机。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需更换新型号防伪税控设备的,其旧型号防伪税控设备需办理注销发行。
6. 纳税人当前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损毁或盗失等情况,若继续使用的,做更换金税设备处理,不再继续使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发行。
7.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 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8.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9. 纳税人当前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损毁或盗失等情况,若继续使用的,做更换金税设备处理,不再继续使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发行。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
第六条 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