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点击进入“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向纳税人反馈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 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5. 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UKey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 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6.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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