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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发票真伪鉴定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为用票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部门鉴别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真伪。
【办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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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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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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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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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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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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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鉴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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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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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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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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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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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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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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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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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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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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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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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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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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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等第三方工作人员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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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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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结果】
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 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4. 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5. 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6.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第 44 号、第 48 号修改)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第一条:“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第二条:“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