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申请稽核比对,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纳税人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发函。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结果】
对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以《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4.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5.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6. 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7.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31 号)全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全文。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第二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3 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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