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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办税指南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规范 > 社会保险费申报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24-05093主题分类 社会保险费申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6.1.1 单位社保费缴费关联登记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4年5月27日
关键词 废止时间 
6.1.1 单位社保费缴费关联登记
发布时间:2024-05-27 14: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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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单位社保费缴费关联登记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对已进行参保登记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下同),为其办理参保缴费与税务登记信息关联登记手续。
       【办理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

查验后退回

2

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业务经办处理单

 

1

适用参保登记信息与税务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1.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下载“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安装包和《用户操作手册》,并完成安装及注册。下载地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http://tianjin.chinatax.gov.cn/)→资料下载→下载中心。
       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单位社保费申报缴纳】→【参保缴费信息关联】。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与税务登记信息关联登记手续。
       【联系电话】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在已办理参保登记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报告或确认且参保登记信息与税务身份信息一致的,“标准版”系统自动完成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信息关联。用人单位也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缴费信息关联业务。
       2.参保登记信息与税务身份信息不一致的,用人单位须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业务经办处理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参保缴费信息关联 (变更)业务。如果是省外施工企业,在办理关联登记前,需先办理报验登记。
       3.用人单位启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地区选择“天津市”进入系统,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点击【下一步】,进入关联登记界面。若一个纳税人识别号下有多个参保单位,需要确认本次需要办理业务的单位,点击【下一步】;若关联列表中无需要办理业务的单位,则可点击【去关联】按钮关联登记后再完成注册。点击【关联登记】按钮,选择单位类型,若为一般单位则选择【用人单位】,若为建筑业工伤保险则选择【承建单位】。点击【去关联】,若系统查询出待关联信息为与税务登记完全匹配的单位参保信息,则会将待关联信息展示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信息关联界面,点击【查看详情】,可以查看待关联单位详细的参保登记信息和险种信息。若不存在与税务登记完全匹配的单位参保信息,系统会提示无法关联。在存在完全匹配的待关联信息下,点击【提交】按钮完成关联,系统显示“提交成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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