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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8-12-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邮编:300010 纳税咨询电话:022-12366 传真:022-2446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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