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0-01982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0年5月13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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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发布时间:2020-05-13 10: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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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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